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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浏览:4796次'时间:2016年11月28日
职能权限:
1.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对农机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2.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工作。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核审验;
4、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5、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统计、上报农业机械的各类事故。
6、设施农业设备的安全使用指导及监管。
7、完成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监理交办的各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指南: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新车落户登记
审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43号令)
办理程序: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        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2、        所有人身份证明
3、        拖拉机来历证明
4、        拖拉机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
5、        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一、审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43号令)《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办法》(农业部1689号)
二、办理程序
拖拉机所有人在拖拉机注册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提交:
1、        拖拉机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
2、        拖拉机行驶证
3、        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        交验拖拉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一、审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拖拉机驾驶证换证审批
一、审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
二、办理程序:
1、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拖拉机驾驶人应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农机监理部门申请换证,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
(1)            拖拉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拖拉机驾驶证
(3)            县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圣体条件证明
2、驾驶人户籍迁移换证
(1)提交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资料
(2)《拖拉机驾驶人换证申请表》
(3)拖拉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拖拉机驾驶证
3、驾驶证损毁和驾驶证即在信息变化换证
(1)《拖拉机驾驶人换证申请表》
(2)拖拉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
 
农机事故处理
一、审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报案和受理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勘查处理
接案后,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收费标准:免费
投诉电话:县农机局53023373   市农机监理所575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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