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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浏览:1644次'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单位简介:清原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简称新农保中心)成立于2010年4月,隶属于清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清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新农保中心自开展工作以来,严格按照省、市、县及局机关的工作要求,规范各项业务经办规程,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现已实现参保信息系统化管理和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分为待遇审核股、征缴股信息股、监察管理股、综合办公室五个股室。
职能权限:宣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等管理;做好参保人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养老金待遇领取审核与支付;做好参保情况的统计管理及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策宣传,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全县新农保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服务指南:
政策法规依据:辽人社【2014】140号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作流程:
1、参保登记程序: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 、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个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填写《参保登记表》和《待遇领取通知表》;村民委员会初审参保资格,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统一报送县新农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到当地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或领取养老金。
2、领取养老金条件和标准: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人员已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从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已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时,可从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年满60周岁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5302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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