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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浏览:2365次'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单位简介: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987年7月成立,为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人才中心本着“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思路,以“唯才是举,服务社会”为工作宗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心职能作用,努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主要为我县户籍、生源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掌握全县各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状况,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人才资源与需求信息服务;组织与人才交流有关的各类培训。
职能权限:
清原县人才交流中心下设人事代理股、培训开发股、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三个股室,其职能分别是:
1.人事代理股:
①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
②负责毕业生档案接转及管理;
③负责委托档案代理人员的职称定级申报;
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⑥协助流动人员政审,落户、计划生育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⑦负责辞职、辞退人员的档案管理;
⑧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的人员档案保管;
⑨协助办理存档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⑩办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2.培训开发股:
①负责用人单位委托报考工作。
②负责用人单位考前的培训工作。
③负责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④负责军转干部岗前培训工作。
⑤承接企业人员知识更新,委托培训工作。
⑥负责高层次与短缺人才的引进工作。
⑦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工作岗位设计、人事开发规划、人事诊断薪资管理、激励机制设计、人才测评等相关业务。
3.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①负责全县各类人才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与监督工作。
②承办人才中介机构和人才市场各类招聘会的审批工作。
③负责人才市场招聘信息发布的审查、批准工作。
④负责各类人才市场基本情况统计和人才中介机构目标管理及年度验证工作。
⑤负责人才市场执法工作。
⑥查处人才市场违法和投诉案件的办理。
⑦综合协调全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⑧指导监督人才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
⑨负责用人单位招聘申请的审批工作。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档案转出
1.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提取档案
设定依据:辽人社[2010]264号;
申请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为择业期,在两年择业期内且档案存放在我中心的高校毕业生;
办理材料:(1)全日制升学的,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学校出具的调档函;(2)应征入伍的,由县级及以上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3)改派到外市的,提交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4)按人事调动办理的由拟调单位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5)提供本人身份证并结清档案托管费;(6) 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存档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好委托书并由存档人签字按手印。
办理流程:
(1)审核办理材料;
(2)登记并通过邮寄或机要方式转出档案。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设定依据:人发[1996]118号、人社部发[2014]90号、辽人社[2010]264号;
  申请条件:人事档案在我中心委托保管人员;
办理材料:(1)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考录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开具调档函;(2)被本地有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单位开具调档函;(3)被个体、民营、三资企业等无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该单位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4)跨省、市调转的,由调入地政府所属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5)升学深造并录取的,由录取院校开具调档函;(6)择业期内改派到外市的,提供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7)提供本人身份证并结清档案托管费;(8)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存档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好委托书并由存档人签字按手印。
    办理流程:
(1)审核办理材料;
(2)根据调档函要求及人事档案情况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开具相关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3)通过邮寄或机要方式转出档案。
二、事项名称:档案接收
  设定依据:人发[1996]118号、人社部发[2014]90号、人社部发[2016]44号、人社厅发[2016]75号、辽人社[2010]264号;
申请条件:(1)县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户籍为清原县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且为清原户籍人员的档案;(4)户籍或生源为清原县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户籍或生源为清原县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户籍或生源为清原县的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7)县域内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8)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办理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劳动合同、招工备案手续
办理流程:
1、申请存档人员需携带如下材料到我中心开具调档函:
  (1)户口、档案均在本县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2)户口在本县、档案在县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开具调档函;(3)户口在外市、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劳动合同、招工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具调档函;(4)符合清原县落户政策,且公安部门已出具准迁证,但还没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的,持身份证、准迁证,开具调档函;(5)清原县生源的两年内毕业生,若档案在原单位或人才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及派遣证,出具调档函;(6)若档案在原学校的,档案由学校密封直接转递到我中心,无需开具调档函;
  2、凭调档函到原单位调取档案,档案经存档单位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传递等方式移交到我中心,并将人事关系介绍信或解除合同证明、辞(退)职证明等一并转来,转递过程中,档案不允许私自拆封;
3、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查阅、审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存档手续。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其他开封、复印、缺少主要材料的人事档案等均不能办理存档手续,对于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存档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4、由存档人员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并办理存档手续。
  三、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
   设定依据:人发[1996]118号、人社部发[2014]90号、辽人社[2010]264号
  申请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组织部门或单位;
  办理材料:工作证、组织部门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出具组织部门介绍信及工作证;
  (2)工作人员审核后,进行查阅档案登记,调取被查阅人档案;
(3)两名以上(含两名)中共党员到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非本人及直系亲属);
(4)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四、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补充
  设定依据:人发[1996]118号、人社部发[2014]90号、辽人社[2010]264号;
  申请条件:人事档案在我中心托管人员;
  办理材料:身份证、符合规定的十类档案材料范围内的资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材料须提供证件原件,学历材料需出具学信网《学历认证电子注册备案表》。
办理流程:
(1)出具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做归档材料接收登记,并返还回执,将档案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中;
  五、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
  设定依据:人发[1996]118号、人社部发[2014]90号、辽人社[2010]264号;
  申请条件:人事档案在我中心托管人员;
  办理材料: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1)出具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及其他与证明相关材料原件;
  (2)工作人员根据档案记载开具存档证明、政审证明、考试成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六、事项名称:单位申请委托保管人事档案
设定依据:人发[1996]118号、人社部发[2014]90号、辽人社[2010]264号;
申请条件:县域内无保管人事档案资质的企业;  
办理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单位与委托人员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县人才中心进行鉴定是否符合单位存档条件;        
(2)如符合委托存档条件,提供存档人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存档人员花名册;
(3)根据人事档案具体情况确定,与县人才中心签订单位委托保管协议书;
(4)审核人事档案对符合存档条件的档案进行接收;
办理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堤南路12号武装部9楼人事代理股。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5302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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