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5日 星期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浏览:1662次'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单位简介:清原满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立于2007年5月,是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委托行政执法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受理县域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职能权限:
一、工作职能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6、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7、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8、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9、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0、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1、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2、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工作权限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7、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服务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办理范围及条件
(一)举报投诉范围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5、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7、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规定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的规章制度违反相关规定的;
10、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
1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1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金的;
14、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和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时限。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县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三、申请材料
(一)认真书写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3、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书、押金收据、工作证、考勤表、工资条、完工单、工资欠条等证据;
(三)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劳动者递交投诉(举报)文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5日内登记立案→调查。指定承办人员调查取证→处理。对事实确凿的,当场作出责令整改或作出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后,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需要处罚(理)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罚(理)决定。发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送达。→送达。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6个月后,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办理时间及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六、办理窗口
清原满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清原镇兴隆路50-2号
电话:024-53023136
七、投诉、举报登记表
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1)附件一、投诉登记表.xls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53023136
Copyright © 2020 www.qingy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53034645 E-mail:qyxzwgk2016@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423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