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人史汝权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原镇榆树街金地家园4号楼2单元701室,面积为109.82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为预告20160044号的《预告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位于清原镇榆树街金地家园4号楼2单元701室,面积为109.82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为预告20160044号的《预告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史汝权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