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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承诺书
浏览:42042次'时间:2022年4月7日

征收中心、公证处、房产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赵大志系铁北二期地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批件房屋,原所有人李书贵,被征收房屋批件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于2014年7月7日房屋土与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协议第B-220号。

    因被征收房屋为批件房屋且原所有人涉及“走、失、逃、亡”且无法找到相关亲属及继承人,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同意按照《关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中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影响办证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手续,被征收人自愿缴纳相关税费。

    被征收人在此郑重承诺:“被征收房屋系被征收人与原所有人双方自愿达成交易,但交易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如因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对国家或相关部门造成损失或利益侵害,被征收人自愿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

    

     诺 人:赵大志

 

    

 

2022年4月6日


被征收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

登记责任声明书

明 人:赵大志

   别:

   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铁北街5-77号

    声明人系铁北二期地块被征收人,自愿办理铁北二期地块B-220号协议的被征收批件房屋的产权转移,因被征收房屋原所有人涉及“走、失、逃、亡”被征收人无法找到原所有人及相关亲属或继承人,无法办理被征收批件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

    赵大志在此声明:“被征收批件房屋原所有人李书贵,批件面积30平方米,该房屋系声明人与原所有人经协商后交易所得,系声明人合法取得属于声明人的合法财产,在办理被征收批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时如果侵害他人利益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声明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明 人:赵大志

 

2022年4月6日


被征收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

第三方担保承诺书

征收中心、公证处、房产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赵大志系铁北二期地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批件房屋,原所有人李书贵,被征收房屋批件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于2014年7月7日房屋土与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协议第B-220号。

    担保人徐广成现就职于清原镇卫生院医疗科科长,现居住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65-4号楼4单元403室,担保人自愿为被征收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因被征收批件房屋原所有人涉及“走、失、逃、亡”且无法找到相关亲属及继承人,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办理被征收批件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同意按照《关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中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影响办证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办理被征收批件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被征收人自愿缴纳相关税费。担保人就被征收批件房屋系被征收人与原所有人双方自愿达成交易,但交易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一事实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如因办理被征收批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对国家或相关部门及其他人造成损失或利益侵害,作为担保人自愿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诺 人:徐广成

 

2022年4月6日

 

 


编号:20220008

被征收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

事先告知书公告

    赵大志系铁北二期地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批件房屋,原所有人李书贵,被征收房屋批件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于2014年7月7日房屋土与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协议第B-220号。

    根据《关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中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影响办证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对其办理被征收批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如因办理被征收批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对国家或相关部门及其他人造成损失或利益侵害,被征收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担保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53055571

 

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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