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人于广银、王桂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原镇榆树街金地家园3号楼1单元303室,面积为81.16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为预告20160085号的《预告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位于清原镇榆树街金地家园3号楼1单元303室,面积为81.16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号为预告20160085号的《预告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广银、王桂兰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