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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承诺书
浏览:10594次'时间:2022年3月9日
征收中心、公证处、房产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肖洋系气镇天兴地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张志刚,房屋所有权证第010332号,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于2015年7月7日与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协议第002号。 因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涉及“走、失、逃、亡”且无法找到相关亲属及继承人,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同意按照《关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中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影响办证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手续,被征收人自愿缴纳相关税费。 被征收人在此郑重承诺,被征收房屋系被征收人与原产权人双方自愿达成交易,但交易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如因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对国家或相关部门造成损失或利益侵害,被征收人自愿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肖洋
2022年3月8日
被征收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 登记责任声明书 声 明 人:肖洋 出生年月:1975年4月11日 性 别:女 声明人系气镇天兴地块被征收人,自愿办理气镇天兴地块第002号协议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转移,因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涉及“走、失、逃、亡”被征收人无法找到原产权人及相关亲属或继承人,无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 在此声明:“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张志刚,房屋所有权证第010332号,产权面积30平方米,该房屋系声明人与原产权人经协商后交易所得,系声明人合法取得属于声明人的合法财产,在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时如果侵害他人利益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声明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肖洋
2022年3月8日
第三方担保承诺书 征收中心、公证处、房产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肖洋系气镇天兴地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张志刚,房屋所有权证第010332号,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于2015年7月7日与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协议第002号。 担保人肖勇现就职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一初级中学教师,现居住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红河路47号楼2单元202室,担保人自愿为被征收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因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涉及“走、失、逃、亡”且无法找到相关亲属及继承人,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同意按照《关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中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影响办证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手续,被征收人自愿缴纳相关税费。担保人就被征收房屋系被征收人与原产权人双方自愿达成交易,但交易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一事实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如因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对国家或相关部门及其他人造成损失或利益侵害,作为担保人自愿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肖勇
2022年3月8日
被征收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转移 事先告知书公告 肖洋系气镇天兴地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张志刚,房屋所有权证第010332,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于2015年7月7日与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协议第002号。 根据《关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中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影响办证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对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如因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及回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对国家或相关部门及其他人造成损失或利益侵害,被征收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担保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53055571
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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