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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浏览:9291次'时间:2026年2月25日

2026年第1

清原镇马前寨村、前进村、长山堡村、镇东村、镇西村、中寨子村、国有清原满族自治县城郊林场、清原满族自治县水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02614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清土征预告字〔2026〕1号),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清原镇马前寨村、前进村、长山堡村、镇东村、镇西村、中寨子村、国有清原满族自治县城郊林场、清原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该用地拟开发用途主要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面积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43.8833公顷(合658.2495亩)。其中:农用地35.4707公顷(含耕地8.7359公顷),建设用地8.2235公顷(含农村宅基地2.3103公顷),未利用地0.1891公顷。

使用国有土地面积1.3587公顷(合20.3805亩)。其中:农用地0.9744公顷(含耕地),未利用地0.3843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抚顺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征地标准,此次征地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面积(公顷)及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亩)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0.2103

14

旱地

8.0243

14

水浇地

0.5013

14

园地

1.7956

14

林地

24.8111

4.8

草地

0.0029

14

其他农用地

1.0996

14

建设用地

8.2235

14

未利用地

0.5734

14

五、地上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第三方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安置途径

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和货币安置。具体办法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补偿登记方式

清原镇马前寨村、前进村、长山堡村、镇东村、镇西村、中寨子村、国有清原满族自治县城郊林场、清原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请于2026326日前到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八、听证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相关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清原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清原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李奎元

联系电话:13904933789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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