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0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委的建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决定朱闯同志为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