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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相关工作步骤及要求的通知
浏览:2988次'时间:2015年6月16日

省直各部门:

根据辽人社发[2015]123号文件要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于文件下发之日起调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现将具体工作步骤及要求通知如下:

1、各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所属各单位按辽人社发[2015]123号文件要求,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并于6月25日之前,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上报到人社厅工资福利处进行审批。

2、审批时应携带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名单。

(3)工资管理系统数据报盘(使用网络版工资管理系统的单位不用报数据盘)。

3、本次调整离退休费仅包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含出生日期为10月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

4、工资管理系统软件操作说明:

(1)访问www.sybrsoft.com网站,下载工资管理系统(2009版省直及各式使用)最新升级包(软件版本:2.15.0521.1,标准版本2015.0521.1,数据库版本:2.0-309.1)对本单位使用的工资管理系统升级。

(2)进入工资管理系统,点击“离退休费明细”按钮,在打开的窗口上方点击“2014调标”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核对人员名单(此窗口中的名单均为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人员),核对无误后点击“调标”按钮,等待软件执行结束。

(3)核对软件自动计算出的增资数额与文件规定是否相符,如无问题点击“调标表单”按钮生成本次调标增资名单,打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变动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打印完成后,点击导航图上的“上报数据”按钮,将生成的上报数据刻录到光盘,与打印表一并拿到主管部门和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审批,并在审批表上盖章。已使用网络版工资管理系统的单位不用进行上报数据的操作,直接将审批表格拿到主管部门和工资处盖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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