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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3年度市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公示
浏览:13753次'时间:2023年3月13日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3年度市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3月13日至3月27日,监督电话:024-53026150

 

 

 

 

     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13日

 

 

 

 

 

 

 

清原满族自治2023度市以上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494万元(抚财指农字〔2022〕218号)、省财政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1886万元(抚财指农字〔2022〕289号)、市财政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1.2万元(抚财指农字〔2022〕278号)。结合参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部门资金需求情况,现将市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计划

(一)生产发展资金

按照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以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乡振发〔2023〕6号)文件安排,计划将2500万元(中央级资金1479.06万元、省级资金1020.94万元)用于产业项目发展。支持用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强带动增收能力;加大对到户到人帮扶项目支持力度,打造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发展壮大帮扶产业,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推进产业发展所需的冷链物流等配套设施,以及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开展光伏发电等农村新能源项目,发展壮大脱贫村级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培育“一村一品”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提升品质、打造品牌;建设包括大棚、畜舍等农业生产设施和水路电、通讯、物流等生产配套设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全产业链发展。

依据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年度工作目标和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联农带农能力强、资金使用效益高、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的年度实施项目进行资金分配。

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管理费

根据《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文件规定,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预留项目管理费14.94万元,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保障经费,从中央级资金中列支。

项目牵头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三)脱贫户和易致贫户医疗保险资金

预留市级脱贫户和易致贫户医疗保险资金131.2万元。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的通知》(抚医保发〔2022〕10号)文件要求,对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除低保、五保之外的三类监测对象和在监测范围内脱贫人口给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项目牵头单位: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

(四)小额贷款贴息项目资金

2023年,我县尚有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小额贷款255万元到期,为保证金融帮扶工作顺利开展,预留省级资金11万元用于到期贴息。

项目牵头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五)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预留省级资金781.06万元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村庄规划,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开展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有序推进乡村建设,提升村容村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教育帮扶项目资金

预留省级教育帮扶项目资金33万元。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和县乡村振兴局防返贫信息系统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数据,针对脱贫及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级学(院)校核查符合条件的补助学生,脱贫及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项目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七)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为促进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稳定转移就业,根据中共抚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抚顺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帮扶对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工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抚委农办发〔2023〕4号)文件安排,预留40万元用于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由各乡镇对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年最高补贴标准为1500元。资金如有结余另调整为其他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用途。

项目牵头单位:县乡村振兴局、14个乡镇

二、强化资金管理

(一)履行公示公告制度

县乡村振兴局将已到位的市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分配情况及时在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乡(镇)、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提高衔接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知情权。

(二)牵头部门尽早落实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实施

各牵头单位及承办单位抓紧落实并组织实施,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并拟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县财政局(农财股)和县乡村振兴局,以便财政与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共同确定资金报账所需相关资料,为向县政府申请衔接补助资金拨付报告做好准备。

(三)强化资产后续管理

各乡镇党委、政府在产业项目落实后,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及时将项目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做到独立核算、规范入账;明确项目资产的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五权”分置。确权民主决策程序资料、公开公示佐证材料、资产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加大衔接资金考核检查力度

衔接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纳入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和督查巡查重要内容,县乡村振兴局将责成相关检查部门适时检查、通报相关部门及各乡镇项目实施质量与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结果将作为各部门及乡镇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各牵头单位请于4月10日前将市以上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纸质版(以部门文件形式,要有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方案中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同时,项目牵头单位要指导各乡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2023年市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分配表


附:








2023年市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牵头单位

使用方向

合  计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

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备  注

1

乡村振兴局

项目管理费

14.94

14.94




2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40


40



3

小额贷款贴息项目

11


11



4

教育局

教育帮扶项目

33


33


脱贫及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补助

5

农业农村局

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

781.06


781.06



6

医保局、乡村振兴局

脱贫户和易致贫户医疗保险资金

131.2



131.2


7

农业农村局

生产发展

2500

1479.06

1020.94



总计

3511.2

1494

188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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