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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浏览:5451次'时间:2016年9月9日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节约高效合理利用,促进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省物价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结合实际完善了全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并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方面,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量,由原三个阶梯调整为四个阶梯。第一级水量由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调整为覆盖70%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二级水量由原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调整为覆盖8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由原超出第二级水量部分,调整为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四级水量按超出第三级水量部分确定。缺水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划分五级及以上阶梯;阶梯价格,按照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体现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一、二、三、四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6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可结合本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适当加大阶梯之间的差价。
    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方面,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赢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赢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达到国家要求标准水平,居民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每吨调整至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对污水处理成本较高的市、县(市),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当地污染防治形势,按照补偿成本、合理赢利的原则,可按高于国家规定标准调整。
    兜住民生底线,要求各地在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提高补贴标准等;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主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价格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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