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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暂行办法
浏览:8783次'时间:2016年3月3日

辽宁省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典型案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电〔2015〕77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典型案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典型案例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因遵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被有关政府或部门认定的典型行为或案例。这些案例既可以是本地单一部门单独对市场主体做出的奖惩案例,也可以是多部门按照工作部署或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联合对市场主体开展的奖惩案例。

第四条 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及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推荐部门)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本部门、本地区经办并确认的典型案例。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典型守信和失信案例推荐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 推荐的原则、范围和流程

第五条 推荐原则

真实、典型、准确、及时。

第六条 推荐范围

(一)典型守信案例主体包括:

1.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

2.获评省长质量奖的企业;

3.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4.辽宁省环保诚信企业;

5.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中)直部门以上部门表彰的市场主体;

6.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守信典型案例主体。

(二)典型失信案例主体包括:

1.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

2.纳入省(中)直部门设立的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3.受到省(中)直以上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4.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辽宁部分);

5.辽宁省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主体;

6.辽宁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辽宁省环保不良企业;

8.辽宁省档案局查处的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等案件市场主体和责任人;

9.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失信典型案例主体。

第七条 推荐流程

推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依据确定推荐对象,按照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推荐材料;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单位报送材料的齐全、完整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典型案例推荐给国家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网站公示。同时,各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等应进行同步公示。

其中,推荐典型案例的重点部门是:工商、税务、金融、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档案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有关部门。

第八条 材料审查

1.推荐部门按照推荐原则审查报送材料,确保按时将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2.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报送材料的齐全、完整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确保及时将典型案例上报国家平台。

3.必要时,省发展改革委和(或)报送部门可通过走访、调研等形式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推荐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

1.辽宁省守信激励典型案例报送表;

2.辽宁省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报送表;

3.对典型案例主体表彰、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或执法主体处罚的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典型案例实施推荐部门动态管理。典型案例主体如有异议,可向推荐部门提出申请,由推荐部门同意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按照公示权限撤销其在相关网站的公示。

第十一条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各有关省(中)直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明确具体责任人,健全工作督办机制,确保案例上报和公示工作按时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就每月案例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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