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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12242次'时间:2015年10月9日

抚价发[2015]25号


各县区物价局、经信(服)局、公安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价发[2015]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抚价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物价局 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抚顺市公安局
2015年8月4日


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价发[2015]35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于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放开民爆器材流通环节的费率控制和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一是要密切跟踪监测价格放开对民爆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放开价格后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依法查处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加强对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生产安全隐患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三、辽价发[2012]79号《关于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2015年7月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
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经研究,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三、切实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一是要密切跟踪监测价格放开对民爆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放开价格后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强化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严防因安全投入不足产生安全隐患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漏洞;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和“超定员、超定量、超能力、超时限”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严防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对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难以生存的企业要重点关注,采取稳妥措施,支持企业转型或依法关闭,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安全处置爆炸危险品及相应生产试验设施,严防爆炸危险品流失到社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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