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清市监处罚〔 2024 〕38号 | 姜涛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 姜涛 | 无 | 2024年5月2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沔阳村有一辆黑色轿车车牌照号为:辽MUP845,一名男子正在违法收购卷烟,存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姜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收购卷烟109条(货值金额1988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于2024年9月4日移交给我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来红透山镇部分卷烟零售店共收购109条卷烟,打算带回铁岭地区销售。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12个品种109条,总货值金额19880元。由于这批卷烟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接清原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1份,证明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移送我局调查处理的事实和该案件的来源。 2024年9月4日,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和当事人个人身份情况。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购的烟草制品进行了询问调查,取得询问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4970元,上缴国库。 |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
2 | 清市监执处罚〔 2024 〕39号 | 马清波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 马清波 |
| 2024年7月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G202(沔阳村)道旁,有一辆白色轿车车牌照号为:辽LZJ508,一名男子正在违法收购卷烟,存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马清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收购卷烟52条(货值金额766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于2024年10月12日移交给我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来红透山镇部分卷烟零售店共收购52条卷烟,打算带回盘锦地区销售。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4个品种52条,总货值金额7660元。由于这批卷烟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接清原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1份,证明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移送我局调查处理的事实和该案件的来源。 2024年10月12日,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和当事人个人身份情况。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购的烟草制品进行了询问调查,取得询问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1910元,上缴国库。 |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