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清市监处罚 〔2024〕31号 | 杨庆华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 杨庆华 | 无 | 2024年7月1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姑家镇大姑家村北街住宅1门市前有一辆车牌照号为:AV30RO,一名女子正在违法收购卷烟,存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杨庆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收购卷烟115条(货值金额1419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于2024年9月4日移交给我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来清原镇部分卷烟零售店共收购115条卷烟,打算带回铁岭地区销售。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30个品种115条,总货值金额14190元。由于这批卷烟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接清原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1份,证明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移送我局调查处理的事实和该案件的来源。 2024年9月4日,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和当事人个人身份情况。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购的烟草制品进行了询问调查,取得询问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