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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12月
浏览:14998次'时间:2023年12月5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市监处罚〔202333

 

白如鑫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白如鑫

20231026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南台花园附近有一辆黑色吉普车牌号(辽DJS813)车内有大量违法卷烟。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卷烟全部拆开,双方共同清点确定有19种卷烟159条(货值金额3281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于2023年11月9日移交给我局。

经查,当事人承认该卷烟归自己所有,是从清原镇内商店购买。当天准备通过自己驾驶的黑色吉普车牌号(辽DJS813将该卷烟用于父亲厂子工人和其朋友婚庆上使用,当事人白如鑫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159条,其中:双喜(莲香)7条、云烟(紫)32条、黄鹤楼(硬银紫)3条等19个品种,总货值金额32810元。由于这批卷烟还未销售出去,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为32810元(未销售烟草制品货值32810元+已售烟草制品货值0元=32810元),获得利润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案件移送函、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等佐证。  

2023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反罚告字〔20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6500元,上缴国库。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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