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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原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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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X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案

2022年8月2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原满族自治县XX日用杂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在售四款燃气灶具无合格证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场查获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共计10台,货值4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10台燃气灶具罚款人民币460元的行政处罚。

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产品质量安全为突破口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二

清原满族自治县XX种子经销处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违法行为案

2022年4月24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委托处理通知书”检验报告判定清原满族自治县XX种子经销处经营的硅蛋白增值复合肥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3月12购进了由辽宁中农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硅蛋白增值复合肥1吨,规格型号是40公斤/袋,进价3680元/吨,销售价160元/袋,盈利3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人民币36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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