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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案件处罚信息4月(2)
浏览:17424次'时间:2020年4月15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205

 

韩英经销不合格商品煤的违法行为案

清原镇英达煤炭经销处

韩英

2019年9月2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清原镇英达煤炭经销处)经销的商品煤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氟含量(Fd:258ug/g)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Fd≤200ug/g)要求。依据《辽宁省2019年动力及冶炼用煤、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涉案商品煤产自内蒙,从当地配货车购入,数量:40吨。购入价格:215元/吨。销售价格:225元/吨。涉案商品煤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9000元(40吨﹡225元)。违法所得:400元[40吨﹡(225-2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2019SC-91)》、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2019311301103120390)》、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为证。

2020年4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质听字〔2020〕 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9

2

 

 

 

 

 

 

 

 

清市监处字〔20206

 

吕永军经销不合格商品煤的违法行为案

清原镇盛吉茂煤炭经销部

吕永军

2019年9月2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清原镇盛吉茂煤炭经销部)经销的商品煤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氟含量(Fd:263ug/g)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Fd≤200ug/g)要求。依据《辽宁省2019年动力及冶炼用煤、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涉案商品煤数量:20吨。购入价格:140元/吨。销售价格:150元/吨。现场核查涉案商品煤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00元(20吨﹡150元)。违法所得:200元[20吨﹡(150-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2019SC-91)》、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2019311301103120392)》、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为证。

2020年4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质听字〔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违反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9

3

 

 

 

 

 

 

 

 

 

清市监处字〔20208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特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省级抽检不合格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特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纪尚新

2020年2月28日我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及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确认清原满族自治县土特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在2020年省级烟花爆竹抽检中,“银河瀑布”组合烟花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报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明,银河瀑布”组合烟花系湖南省醴陵市明达花炮有限公司生产。采购数量49箱,采购价格52.80元/箱,货值2587.2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去除抽检样品4箱,实际库存45箱,涉案货值23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2020SC-04)》、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201941130111512153)》、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20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质告字〔2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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