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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4月(1)
浏览:21944次'时间:2020年4月9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20〕   3

杨世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远东商店

杨世烨

2019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县局交办的《市民投诉办理单》,反映南山城镇远东商店存在过期食品。2019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远东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采购的“麻花王”等食品进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本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商店实际经营者杨世烨从供货商(南山城镇春光超市)购进“麻花王”3袋,“莲子饼”10袋。其中“麻花王”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60天,购进价为6.00元/袋,销售价7.00元/袋;“莲子饼”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保质期为180天,购进价为0.8元/袋,销售价1.00元/袋,以上预包装食品均未留存票据。截止检查之日,该商店2袋“麻花王”超过保质期8天,5袋“莲子饼”超过保质期9天,以上食品货值合计19元。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又于2020年124日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嗣后,经调查得知,当事人承认平时疏忽检查而导致上述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03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南听字2020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7

2

清市监处字〔2020〕   4

王密贵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王密贵


2019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清原福满生鲜超市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确实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于2019年11月8日开业,经营以下项目(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海鲜)。每天营业额在3000-4000元不等,从开业到停止违法经营之日,营业额大约在6万左右。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材料。

2020年3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食听字〔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31

3

清市监处字〔2020〕   7

马云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鑫宝商店

马云影

2020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鑫宝商店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方便面、芥末油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4桶今麦郎鲜虾鱼板面,生产日期2019年7月12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2天,销价4元/桶;4桶今麦郎重庆小面,生产日期2019年7月12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2天,销价4元/桶;5瓶天力牌芥末油,生产日期2018年5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超期40天,销价3元/瓶,上述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全部扣押,其货值4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佐证。

2020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湾听字

〔20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处理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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