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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实施意见 将允许高校教师到企业兼职
浏览:8606次'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我省允许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参与校企联盟的基础上,到企业兼职,获得合法收入。允许高等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适度兼职。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目的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实施意见指出,高等学校要制定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校企联盟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 允许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支持不同类型高校在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中遴选优势特色企业,选派专业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同时,也允许高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适度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高等学校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自主用人评职称可为高端人才额外购保险
        根据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事业发展、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等学校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简化进人程序。
        鼓励高校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制,进一步落实竞聘上岗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高校可在参加社会保险基础上,为高端人才额外购买商业保险。
       同时,将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等学校,由学校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校采取评聘合一的方式,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数额内开展评审工作。高校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绩效工资可采取年薪制考核更看重实效
        高校要制定并实行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自主发放。
        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此外,高校要根据各岗位对教师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综合确定岗位职责、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考核内容,科学使用考核结果。要把教学业绩和成果、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拨款向“绩效型”转变重点考核贡献度
        实施意见中还提出,高校财政拨款将会逐步从“投入型”向“绩效型”转变。其中,基本支出拨款同高等学校有效供给程度相挂钩,充分考核高等学校促进我省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专项补助拨款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分配。
        2018年底,我省将制定《辽宁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工作,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学位授权点,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学位授权。
        同时,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信息平台,为高等学校增设新专业、调整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与改革提供参考借鉴。公布“建议暂缓设置专业名单”;开展新设专业评估,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并责令有关高等学校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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