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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4月(3)
浏览:20460次'时间:2019年4月2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清市监处字〔2019〕   8

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

王丽华

   2019年3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枸乃甸乡人民政府食堂为枸乃甸乡中心小学食堂提供集中供餐。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枸乃甸乡中心小学食堂检查,发现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承包枸乃甸乡人民政府食堂,正在组织工人为枸乃甸乡中心小学提供午餐供餐服务午餐加工地点为枸乃甸人民政府食堂      

    2019年3月20日,我局人员再次到枸乃甸乡中心小学检查,发现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雇佣的员工战喜禄正在为枸乃甸乡中心小学幼儿园配送间食,间食中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经营的超期食品实施了强制措施,将上述超期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2018年8月26日开始枸乃甸乡中心小学加工食品,所使用的设施为枸乃甸乡食堂所有,送餐的三轮摩托车为枸乃甸人民政府食堂的买菜车,亦为枸乃甸人民政府食堂所有。2019年3月19日现场检查时,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的员工战喜禄正在使用三轮摩托车枸乃甸乡中心小学的午餐运输到枸乃甸乡中心小学的食堂2019年3月20日,我局债法人员到枸乃甸乡中心小学幼儿园检查,发现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为该幼儿园提供的间食食品中有12袋“原味白梳打”饼干,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3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3天,每袋0.6元;4袋“达利园小面包”,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8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23天,每袋0.7元货值10元。

    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内容为:食品经营许可,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MA0UHU4N2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丽华;住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春风家园四号楼一单元一号门市;经营场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八宝街春风家园四号楼一单元一号门市;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项目,热食类制售。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当事人称未建立会计账目,亦没有报账,称只有2019年3月份的记账单,2019年3月1日至检查时,货值7200元(当事人口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王丽华现场笔录、战喜禄现场笔录、王丽华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王丽华身份证复印件、曾宪志身份证复印件、“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辽宁惠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运送车辆照片、2019年3月份对账单复印件、超期食品照片、餐饮配送合同、枸乃甸乡中心小学情况说明两份、食堂承包协议、枸乃甸乡人民政府食堂登记信息。                              

    2019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夏听字(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2

2

清市监处字〔2019〕   9

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案

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王树杰

     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初级中学检查,该校与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配餐协议,由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校提供午餐。当事人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                                       

    经查: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与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初级中学签订配餐协议,于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期间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初级中学提供配餐服务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初级中学提供就餐场所。2019年3月1日起,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初级中学开学后,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二初级中学食堂为北三家镇初级中学加工制作食品(午餐)。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勇驾驶“五菱”面包车,从清原镇第二初级中学出发,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初级中学订购的午餐送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镇初级中学食堂,然后由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师生打餐。截至检查时,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由于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经营账目,故违法所得及货值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王树杰询问笔录、驾驶员王某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王树杰身份证复印件、关宏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王某身份证照片、抚顺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配餐协议书、聘用协议书、现场照片、午餐原料购买说明。                            

    2019年4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夏听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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