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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浏览:8458次'时间:2016年12月5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文件
清价发[2016]19号
关于制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通知
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规定,清原县物价局于2016年9月28日组织召开了清原县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经县政府六届二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如下:
每户每年用气量180m³(含)以内,价格为4.60元/m³;每户每年用气量180—240m³(含)部分,价格为5.50元/m³;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240m³部分,价格为6.90元/m³。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5.00元/m³。
学校执行非居民气价,价格为5.00元/m³;
公办养老福利机构执行4.60元/m³;
低保户、优抚户用气价格按4.10元/m³执行。(超过第一阶梯用气量的价格按上述阶梯价格执行)
奥德燃气公司参照上述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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