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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暖价格的通知
浏览:8880次'时间:2016年12月5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文件
清价发[2016]17号
关于调整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暖价格的通知
各供暖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供暖价格调整机制,在开展调研、座谈、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县政府第六届三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县城市供暖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暖价格由现行的2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调整为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暖价格由现行的36元/平方米调整为34元/平方米。
二、幼儿园(所)、养老服务机构供暖价格,按居民供暖价格执行。其他有关供暖价格优惠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乡镇集中供暖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参照县城供暖价格执行。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收费管理,督导供暖企业进一步提高供暖质量和服务标准。各供暖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降价不降质。
五、本通知自2016年度采暖期开始执行。原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清原县城市供暖价格的通知》(清价发[2009]11号)和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城建局《关于供暖缴费价格的通知》(清价发[2015]6号)同时废止。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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