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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房屋征收补偿执行“新办法”
浏览:13459次'时间:2015年10月9日
     5月1日起,《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正式施行,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有了统一的“新标准”,清原县遵照此办法执行。届时, 2011年开始施行的《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随即废止。
    《征收办法》带来了八个方面的新变化:一是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取消“动迁”这一用词,以“征收”代替,表明沿用了多年的“动迁”字眼将逐步淡出。二是取消拆迁许可证制度,以“征收决定”代替,这就要求政府要把征求意见、听证、调查认证、评估、公示等各个程序严格做完,才能发布征收决定,且赋予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是取消拆迁裁决制度,以征收补偿决定代替。四是废除行政决定强拆制度,改由人民法院统一裁定强制执行。五是征收的主体由拆迁项目的建设单位变为各级人民政府,即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不再是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的民事行为。六是原来住宅改门市房,证照齐全经营5年以上的按房屋产权面积回迁80%门市房面积,而新规定是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注的房屋使用用途来补偿。七是征收权属登记为住宅的房屋,产权置换比例由原来的1:1.3调整为1:1;安置住宅增加的扩大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改善面积,或45平方米最低补偿面积标准以下部分,参照住宅房屋建筑综合造价适当优惠定价收取,但最低不得低于1500元/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扩大面积,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八是搬迁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比原来的100元—300元有所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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