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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2022年度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公示
浏览:54290次'时间:2022年3月29日
2022年,市财政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161.94万元(抚财指农字〔2021〕300号),结合参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部门资金需求情况,现将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计划 (一)脱贫户和易致贫户医疗保险资金 根据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函》文件要求,对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除低保、五保之外的三类监测对象和在监测范围内脱贫人口给予基本医疗缴费补助。按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20号)和《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15号)文件,三类监测对象人均补助340元,在监测范围内的脱贫人口人均补助130元。预留脱贫户和易致贫户医疗保险资金70.94万元。 项目牵头单位:县医保局 (二)增强帮扶产业发展能力资金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函》文件安排,市级给予我县增强帮扶产业发展能力资金91万元,依据项目规模和各乡镇2022年3月最新核定的监测对象人口数等因素进行测算,此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提高脱贫群众收入。 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资金管理 (一)履行公示公告制度 县乡村振兴局将已到位的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分配情况及时在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乡(镇)、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提高衔接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知情权。 (二)牵头部门尽早落实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实施 各牵头单位及承办单位抓紧落实并组织实施,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并拟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县财政局(农财股)和县乡村振兴局,以便财政与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共同确定资金报账所需相关资料,为向县政府申请衔接补助资金拨付报告做好准备。 (三)强化扶贫资产管理 各乡镇党委、政府在产业项目落实后,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其《补充通知》,及时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做到独立核算、规范入账;明确扶贫资产的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五权”分置。确权民主决策程序资料、公开公示佐证材料、资产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加大扶贫资金考核检查力度 衔接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纳入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和督查巡查重要内容,县乡村振兴局将责成相关检查部门适时检查、通报相关部门及各乡镇项目实施质量与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结果将作为各部门及乡镇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各牵头单位请于4月15日前将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纸质版(以部门文件形式,要有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方案中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同时,项目牵头单位要指导各乡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监督举报电话:53026150 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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