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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清原满族自治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浏览:54072次'时间:2021年10月26日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我县拟制订《清原满族自治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对《清原满族自治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15天内(2021年11 16日至2021年1130日),以电话、信函、亲访等形式向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即按要求履行程序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清原镇清河路31号,邮政编码113300)

联系电话53022915 

电子邮箱: qyxjtjbgs2915@163.com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资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的改革部署,我县机动车驾驶员行业准入资格实行备案制管理。

备案管理、备案变更、备案终止等相关业务事项均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见政务公开网。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制式合同,明确培训相关费用;培训合同要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制审核,并将培训合同报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4.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7.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需及时通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教练员签订责任承诺书,内容包括:安全承诺,教学质量承诺,服务承诺及行业自律承诺。
  3.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需及时通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结果。  

五、日常监督管理

1.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2.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查阅相关设备及资料。 
  4.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制定清原满族自治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备案管理,检查方式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为每月一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得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营商局和清原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许可后,随时开展。检查内容包括不限于:经营资格审查;理论教学场地设备管理情况;练车场地管理情况;车辆技术安全情况;教练员配备及年度考核情况;驾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教学管理情况等。

5.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探索建立县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缺乏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禁入。
   六、违规事项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通报后未改正,取消其经营资格备案: 
   1.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的; 
  2.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3.未按照本办法修订合同的,修订后合同不能切实保护学员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通报后未改正,计入清原满族自治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

七、附则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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