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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七届政协一次会议《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92号)的答复
浏览:6626次'时间:2018年5月14日

袁春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92号)的提案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到目前为止已经审批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32个, 经过排查摸底,未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21个,“小饭桌”10个。

    目前,已经办证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基本符合办学标准,极个别办学机构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或管理不到位的,通过整改全部得到解决。无证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从业资格、教育教学管理基本上不能满足办学标准,尤其是安全方面普遍存在隐患。如:室内存放液化气罐、无任何消防设备、没有应急灯、监控,随意给学生提供食品等。

    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做法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抚顺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抚教发〔2010〕43号)文件以及《清原满族自治县民办教育机构(文化艺术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精神,同时制定了《清原县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年检评估细则》,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2、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教育局牵头,会同公安局、民政局、综合执法大队、物价局、市场监督局等成员单位,对我县民办教育办学单位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每年3、9、12月份都要开展一次综合执法大检查。教育局还组织局内相关人员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整治。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非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告》、《关于公布2017年清原县非法民教育机构名单的通告》,结合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与民办教育办学机构签订安全责任状,进一步加大安全防范意思。通过上述活动开展,我们对已办证的民办教育机构,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对非法办学单位满足办学条件的,要求即向教育局提出申请,依法办学;不能满足办学条件的要求停止办学。通过综合执法,到目前为止,我们新审批了8个办学单位,还有12个办学单位提出了办学申请,

    目前正在筹设过程中;取缔了12个不能满足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

    三、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我们分两个阶段继续对我县民办教育开展规范活动。

    第一阶段:继续排查摸底。县教育局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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