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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协七届一次会议《关于发展林下综合开发的建议》(117号)的答复
浏览:5499次'时间:2018年5月15日

王文敏委员:

接到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林下综合开发的建议》,县林业局责成资源股对您的提案进行答复,现答复如下:

1.《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严禁开垦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中草药材”。

2.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辽林明电〔2016〕2号)文件明确指出:随着人参和西洋参价格上涨, 外省市对毁林种参打击力度的加大,种参产业有向我县转移蔓延的趋势,个别乡镇和部分地区毁林种参、毁林开垦现象严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人参等中药材,随意使用、占用林地问题突出,对林地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要求各县区要开展严厉打击毁林种参、毁林开荒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一是毁林开垦、种参等违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二是在采伐迹地、宜林地内种参、中药材及农作物等违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文件精神,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内种植人参等中药材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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