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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协七届一次会议《关于将特困企业遗属费纳入民政部门按低保待遇发放的建议》(76号)的答复
浏览:13545次'时间:2018年6月25日

郭启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特困企业遗属费纳入民政部门按低保待遇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遗属费享受的对象为: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您提出的特困企业职工遗属,因是1992年前的遗属费由所在企业负责,1992年后的遗属费由社保局发放。特困企业所预留到75岁的遗属费有限,无其他补助来源,因此不能补充差值。至于能否纳入低保,此项业务归属民政局,应由县民政部门解答为宜。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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