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八届政协一次会议
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于文强、任成刚委员:
委员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G202国道区间测速从60km/h提速到70km/h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交通警察大队也和您想法一样,认为国道202线限速70公里/小时能提高通行效率,但是,国道202线公路主管部门设计时速60公里/小时,有设计证书,我局交通警察大队必须依据道路设计证书,实施交通安全管理,依据《辽宁省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超过行驶速度66公里/小时(含)以下警告,超过66公里/小时以上依法录入处罚。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抄送:县政协经科办、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