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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适当延长冬暖时间建议》(83号)的答复
浏览:9541次'时间:2019年10月8日
王春凤、郑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冬暖时间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供热起止时间是根据《辽宁省供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须经市政府批准,我们只能遵照执行,不能随意改动。《辽宁省供暖管理条例》规定供热起止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但实际上我县供热企业在每年10月25日会提前一星期进行试供热,县政府会根据每年的天气变化情况要求供热企业适当延长供热期限。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住建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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