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白云街和兴隆路路口增设信号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采纳您的建议,安排交警大队自筹资金7万元,立即实施建设,由大队长温久奇亲自负责,拟定于2018年7月1日前建成使用。
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