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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规约、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示范文本的建议》(72号)的答复
浏览:23529次'时间:2021年11月25日

对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72号建议的答复

 

周玉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规约、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示范文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规范物业管理规约的建议,当前我局物业管理部门坚决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我县县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关于您提出的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议,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关于您提出的规范物业服务标准的建议,当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在对《抚顺市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进行意见征集。待该标准出台后,我局将依据该标准及清原县物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物业服务标准。

    衷心感谢您对物业管理问题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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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责任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人大人事委、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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