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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核销公示
浏览:12279次'时间:2019年9月11日
2019年7月21日14时左右,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当班值长李兴华巡检时,在五号炉八米平台处发现受害人张洪林尸体。 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总工会、公安局参加的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7.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阅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7.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清政复字〔2019〕24号)该起事故不予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规定,决定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 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2019年9月12日起至,从2019年9月1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意见的,可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如公示期内无异议、意见,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予以核销。
联系电话:024-53053570 地 址:清原县文体大厦十楼
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 “7.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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