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5月(3)
浏览:7179次'时间:2019年5月2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字〔2019〕 15号 | 张晓芳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桥北大药房 | 张晓芳 | 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室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单位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查看该单位销售小票发现2019年5月5日9时23分该单位销售了一瓶“阿司匹林肠溶片”,一盒“非洛地平缓释片”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索取销售该药品的医师处方,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在执业药师张子雁不在岗的情况下还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一瓶“非洛地平缓释片”一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阿司匹林肠溶片”“非洛地平缓释片”销售小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2019 年5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
2 | 清市监处字〔2019〕 16号 | 高子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英康大药房 | 高子坤 | 2019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室检查时,查看该单位销售小票发现2019年5月14日8时05分该单位销售了“头孢克肟颗粒”6袋,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索取销售该药品的医师处方,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曾在2019年3月14日因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向该单位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头孢克肟颗粒”销售小票等相关证据材料。 2019 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
3 | 清市监处字〔2019〕 18号 | 林海英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山楂卷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果真新鲜果蔬超市兴隆店 | 林海英 | 2018年10月30日市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散装食品、农产品食品标签内容不规范。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于2018年11月30日上交了整改报告,承诺已整改完毕。2019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原县果真新鲜果蔬超市兴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柜面销售的山楂卷无生产日期,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山楂卷(胃康卷、北京山里红)共计50.8斤,价值276元,标注合格证生产日期的大包装已拆包扔掉,无法提供其生产日期,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无库存,柜面剩余当场全部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责任改正通知书等材料。 2019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食告字〔201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
4 | 清市监处字〔2019〕 19号 | 徐红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清原县施恩化妆品体验店 | 徐红 | 2019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县施恩化妆品体验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室货架上放置的“NMF面膜”5盒、“A.S.A.PP面膜”1盒、“A.S.A.PP软膜”3袋、“蜜蜂面霜”1盒、“祛痘面膜”1盒、“NMF面霜”6盒、“NMF乳液”5盒、“NMF水”2盒、“NMF精华”3盒、“Lovely香水”6盒均无中文标签,该店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NMF面膜”购进5盒,120元/盒,未销售;“A.S.A.PP面膜”购进1盒,189元/盒,未销售;“A.S.A.PP软膜”购进3袋,190元/盒,未销售;“蜜蜂面霜”购进5盒,70元/盒,自用2盒,销售2盒;“祛痘面膜”1盒,89元/盒,未销售;“NMF面霜”购进7盒,70元/盒,销售1盒;“NMF乳液”购进5盒,79元/盒,未销售;“NMF水”购进3盒,79元/盒,销售1盒;“NMF精华”购进3盒,79元/盒,未销售;“Lovely香水”购进6盒,79元/盒,未销售。当事人称“NMF面霜”、“NMF面膜”、“NMF水”、“NMF精华”、“NMF乳液”为其从青岛润透湿沁化妆品(青岛)有限公司购进;“A.S.A.PP软膜”、“A.S.A.PP面膜”为其帮朋友代卖;“蜜蜂面膜”、“祛痘面膜”、“Lovely香水”为其从韩国免税店自行带回的。以上均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及化妆品的合格检验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笔录1份;2. 询问(调查)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相关证据材料。 2019 年5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化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