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案件处罚信息5月(1)
浏览:7022次'时间:2019年5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字〔2019〕 10号 | 盖向荣未经许可擅自为 “爱能养老院”养员提供餐饮服务案 | 盖向荣 |
| 2019年4月2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民政局部门案件线索,在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红透山村一组,基督教教堂附近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养老院的。县市场局当即指派红透山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4月9日赶赴现场,开始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2年9月开始,在红透山镇东堡村租借北苍石东堡村基督教聚会点部分房屋开办“爱能养老院”,现收纳养老人员21名,三名管理人员,雇佣一名厨师。平均向养老人员每人每月收取550元养费,为养员提供一日三餐、住宿及生活照料。2012年至2018年间,财务上一直没有完善的账目,经常有慈善人士捐献食品、物品,中间又停止经营过一段时间,养费中也没有明确餐费标准,养费中需要支出的款项也较复杂,餐费只是一部分,因此,以往餐费无法说清。2019年以来,餐费、住宿费、护理费、取暖费也没有分清,餐费标准大约每人每天6元,累计餐费合计9600元左右。当事人称由于收费较低,还有许多应付款未支付,总体算来没有利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相关票据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材料。 2019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红听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
2 | 清市监处字〔2019〕 11号 | 张和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红透山药房 | 张和振 | 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营业室检查时发现,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查看该药房销售小票发现2019年4月15日12时35分该药房销售了一盒“罗红霉素胶囊”,我局执法人员向该药房索取销售该药品的医师处方,该药房负责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在执业药师金英不在岗的情况下还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一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罗红霉素胶囊”销售小票原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2019 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药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6日 |
3 | 清市监处字〔2019〕 12号 | 张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韩国进口火鸡方便面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张家超市三部 | 张微 | 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张微经营的清原满族自治县张家超市三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经营的韩国进口食品火鸡方便面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 经查明,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清原满族自治县张家超市三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韩国进口预包装食品火鸡方便面无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上述共计24袋,每袋售价5元,货值金额合计12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材料在卷佐证。 2019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 |
4 | 清市监处字〔2019〕 13号 | 陈宏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水案 | 清原县青水泉水站 | 陈宏野 |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原满族自治县青水泉水站检查时发现,该水站店内摆放桶装水(4桶)未标注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内容,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由上门推销人员购进的桶装水(360桶/每桶4元)以每桶7元价格销售一些,送人一些,仅剩店内4桶,因无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当场扣押。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019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食告字 〔201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