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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补充实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基准地价结果的公告
浏览:5371次'时间:2018年6月29日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我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补充工作于2018年6月13日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告,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一览表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表 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
关于公布补充实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结果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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