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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浏览:2848次'时间:2025年9月28日
编号:(2025)第(000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中心(清原县政务服务大厅东厢楼二楼)。 联系方式:024-53022284
登记机构: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中心 202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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