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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清原县支行职责
浏览:1769次'时间:2016年6月16日

清原县支行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分行、抚顺市中心支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3.依照管理权限,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4.分析、研究辖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5.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辖区金融统计工作及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6.管理现金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7.管理清原县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8.管理清原县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9.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10.承办总、分行、中心支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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