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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2015年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办“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文本
浏览:2558次'时间:2015年1月31日

 

附件2

 

 

 

 

 

2015年县直各部门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公开参考文本

 

 

 

 

 

 

 

 

 

 

 

 

 

 

 

 

 

 

 

 

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部门预算

2015年)

 

 

 

 

 

 

 

 

 

 

 

 

 

 

   

 

 

第一部分    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概况

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概况

 

主要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拟订全县各级机关行政编制分配方案和全县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方案。

(四)拟订县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县级机关各部门和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县级机关各部门和乡镇机关机构改革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级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核和审批;协调县级机关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

(六)拟订县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做好相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指导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事项的审核和审批。

(八)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九)建立和完善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依法对县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拟订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直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县编委办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2015年收支总预算42万元。

二、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编委办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不含基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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