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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清原报社浏览:2089次'时间:2015年2月11日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九)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十)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三、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最小安全距离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四、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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