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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浏览:10909次'时间:2020年4月14日
2019年12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一专项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矿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我局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存在配电开关箱采用木质材料、残炮处置不及时、提升设施维护不及时、废旧巷道封堵不严等隐患未及时整改;有毒气体在线监测仪器误报警没有及时处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宝山矿业作出处人民币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宝山矿业为躲避检查,向督导组隐瞒矿山实际生产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对宝山矿业作出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宝山矿业法人黄育才作出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宝山矿业总经理史磊作出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宝山矿业生产矿长李宝国作出处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宝山矿业安全科科长王化文作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1万元。
清原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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