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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门诊慢特病政策元旦起进行重大调整
浏览:99357次'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从2023年1月1日起,抚顺市将执行新的门诊慢特病政策。此次调整是根据《关于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抚顺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进行的,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抚顺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和经办流程,不断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效能,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调整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按照全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统一部署,保留部分治疗周期长、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待遇。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发病、常见病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归并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 细化恶性肿瘤特病类别——恶性肿瘤门诊特病待遇分为门诊放化疗、镇痛治疗、内分泌治疗、辅助治疗,患者可依据不同的治疗方案办理相应待遇。 调整起付标准——全部门诊慢特病病种均不设置起付标准。 设立待遇时限——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且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 新增居民病种——新增居民慢特病病种五项,分别为布鲁氏菌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取消定点管理——门诊慢特病患者(不含透析患者)可自行选择具备诊疗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门诊慢特病具体病种目录、认定标准、费用保障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详见《关于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抚医保发〔2022〕15号),具体经办流程见《抚顺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抚医保〔2022〕58号),政策查阅网址:http://fsyb.fushu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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