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县广播电视局政务公开事项

领导分工及部门职能:
一、1、广电局局长、党总支书记朴兴武 职责:主持广电局全面工作,负责全局财务工作,分管办公室。
2、广电局副局长孙本进 职责:分管技术部、网络部、工程部、营业部。
3、广电局副局长刘军 职责:分管播出部、旅行社。
4、广电局副局长于文琴 职责:分管总编室、新闻部、广告部。
5、广电局党总支副书记战树成 职责: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及各乡镇有线电视站的管理工作,分管事业稽查部。
二、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全局共设10个部、室,辖14个有线电视站,其职能分别为:
办公室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全局各部门工作,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新闻部、总编室职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树立精品意识,搞好新闻宣传,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采、编、制作和宣传不同时期的《清原新闻》及专题节目,为社会稳定和构建生态型社会主义新清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技术、工程、网络、14个乡镇有线电视站职责:城乡有线电视网络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维修维护与管理,确保让全县人民听好广播、看好电视。
广告部职责:坚持以策划为先导,服务于清原的经济建设,实行科学的广告业务开拓战略。并为县委、县政府无偿制作、发布各种通知、公告及公益性广告。为清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播出部职责:负责对有线电视前端制作、播出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确保整套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提高播出和收视质量。
事业稽查部职责:负责各乡镇有线电视站的事业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有线电视、地面卫星设施稽查和行政执法。
营业部职责: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管理有线电视用户档案。
三、广电局职能
主要承担的职能为:新闻采访、有线电视工程开发及技术服务、广告传媒、播出发射、广播电视行政执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有线电视初装费: 350元/台。依据抚价发(2006)96号文件。
有线电视加装费:每增加一个终端50元。依据抚价发(2006)96号文件。
有线电视移装费:50元/台。依据抚价发(2006)96号文件。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个终端12元/户·月;增加终端3元/户·月。依据抚价发(2006)96号文件。
有线电视重新开通费:30元/户。依据抚价发(2006)96号文件。
2、广告播出、制作收费标准,依据辽价发(92)98号文件。
15″ 130元/天;
30″ 210元/天;
45″ 260元/天;
60″ 330元/天,
另:制作费70~500元。

执法依据、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及程序


序号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违法执法
责任

1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二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第5号

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依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依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依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三条

4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依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五条

5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第7号

依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对当地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6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依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4号

依本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

《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号

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取缔,暂停经营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9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发技字[2001]817号

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进行管理处罚。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10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依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第五十条

11

《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实施管理处罚。

本条例三十七条

12

《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9]714号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对网上播出前端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3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9]714号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关于有线电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价发[2005]13号

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工作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处理

服务承诺
1、新闻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实是求是,不搞有偿新闻,不搞虚假报道。
2、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用户是上帝的思想,在接待用户时,必须做到主动、热情、细致、周到,在回答问题时,杜绝服务禁语,不说粗话、脏话,语句要清楚,语意要明确,语气要谦和,不与用户争吵。
3、保证有线电视信号及时、完整、清晰地传送到每个用户终端,节假日不休息。凡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及时修复,一般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报修电话:5881111。各乡镇用户报修电话以所在地有线广播电视站公布的号码为准。逾期不修复,用户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4、保证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违者给予用户双倍赔偿。

5、对用户举报窃取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者,稽查部门在24小时之内前去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以上服务承诺敬请广大用户监督。监督电话:588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