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档案馆(局)

  清原满族自治县档案馆(局)成立于1959年5月,馆(局)内现设业务股,史志编研股,办公室。馆址设在县政府院内西侧,总面积500平方米。


  档案馆(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方针和政策;制定档案发展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全县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巩固档案升级成果,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宣传及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3.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4.收集、整理、编研党史资料并完成地方志续编工作。

档案查阅制度

  一、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方可利用本馆的档案、资料,同时办理利用、借阅登记手续。


  二、港、澳、台胞华侨利用开放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也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立档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单位尚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的目的与范围;利用外单位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过馆长同意;利用绝密档案,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利用会议记录等控制利用的档案,须征得立档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调阅完毕及时归档。


   四、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借出馆外,基本在馆内利用,特殊情况须经馆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归还时经检查无误,方能注销。如发现缺少或遗失,追究借阅人责任。


 五、档案复制件应妥善保管,除证明材料外,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自行复制。


 六、利用中涉及到的保密内容不得外传。


 七、注意爱护档案,严禁撕毁、污损,严禁在档案上勾划、批注、涂改。

 八、利用效果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反馈本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