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主要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的工作职能及农业四税征缴的工作职能划出。
  (二)划入的职能
  1、按上级部门要求,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资金管理职能划归财政管理。
  2、由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上级部门要求财政管理。
  3、由原国有局管理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到国有资产办公室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职能。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3、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不再下达企业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
  (四)现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
  2、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清原财政的中短期发展计划。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并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提出有效的平衡措施。
  3、管理全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国家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合理调剂,并负责筹集各项建设资金。
  4、参与全县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出对全县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措施。
  5、对全县工交、商贸、三资企业、农业、城建行业和文教、卫生、科研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各种专项资金和行政机关及文教卫生部门的各种经费。
  7、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全县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会计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资格考试。
  9、对全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10、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1、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1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负责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
  13、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